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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已在五城区全面启动

文章类型: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5-1-22 12:33:54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0日公布执行,这标志着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已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全面启动。截至目前已有近1000多户申购家庭通过了复核并公示完毕,即将领到《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据了解,经济适用房销售均价将不高于2800元/平方米。据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15-20%。但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即将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而且,购买经济适用房将严格控制购买面积,在该《规定》中明确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户及以上限购90平方米住房。超购面积,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补差的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据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制度。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2个月内)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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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