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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买房要贷款留下追诉权 规避风险成都一些商业银行出台新规

文章类型: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5-1-25 9:59:45
从今年元旦起,“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司法解释开始生效。本报日前曾报道了成都一些银行为防范风险,出台了“只有一套房不予贷款”的规定。昨日,记者又得到消息,针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成都一些商业银行又有了新对策:让购房者签定一份同意放弃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追诉的声明书!

    昨日,记者接到线报称,成都招商银行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增加了新的环节:从今年1月1日起,凡是在招商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者,除了要像往常一样需要填写按揭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外,还必须填写一份“声明书”。“声明书”中以购房者的名义提出“如果房贷款项出现不能按期支付的情况,购房者将自愿放弃对生活所必需的惟一居住房屋所有权的追诉权”。也就是说,根据这一纸声明,当出现不能按期支付按揭月供时,购房者将无条件放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对惟一住宅的所有权。

    记者随即采访了成都市多家商业银行。目前成都市的工商银行还没有统一出台相应措施,但其下属的不少支行已开始采取自我保护行动———要求购房者在贷款时填写类似于招商银行“声明书”的东西,工商银行总部对此行为则持认可态度,并称不久将出台统一的相关措施规避风险。而农业银行对于住宅的商业贷款也开始采取同样的举措。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可能在春节后,成都的各大商业银行都将会让购房者填写一份类似这样的“声明书”,来防范房贷风险。

    对此,一商业银行房贷部负责人透露,成都不少银行实际上从去年下半年就开始采取措施。而新司法解释生效后,这些措施将有可能变成行规。

    另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则认为,商业银行不是福利机构,主动规避风险无可厚非。新司法解释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而银行方面作出的要求商业住房贷款者签定“声明书”的做法,其实主要目的是起一种警示作用,如果真的遇到无法还贷的案例,具体处置办法还是要依据法院的相关裁决。

    购房者:无奈,但必须签!

    为了了解“规定”出台后银行方面的真实反应,昨天,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走访了位于西安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

    在该银行的住房贷款部,两位购房者正在办理购房贷款,记者在一旁看到,一位购房者正按银行工作人员的指示填写着各种表格,在几份贷款协议上签完字和盖完手印以后,工作人员将一张打印有“声明书”字样的纸递给了贷款人,并要求贷款人对“声明书”中提供的两种方案作出选择。这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种是贷款人在无法支付按揭月供时,自愿放弃对“规定”中的惟一住宅的追诉权,银行可以将这套住宅进行拍卖和出售,而另一个选择则是贷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时,接受银行方为其提供按照成都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对于原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银行则有权进行处置。“如果不签这份声明书,又会怎样呢?”银行工作人员毫不犹豫地回答:“不签肯定就办不了贷款。”

    记者在现场观察到,不少贷款者尽管对新增加的“声明书”充满疑虑,但是最终还是纷纷签下这一纸“自愿”声明。一购房者告诉记者,尽管知道银行的这一做法有些欺负人,但要想借钱买房还只有“忍气吞声”。也有购房者向记者表达了对声明书无所谓的态度,一张姓购房者告诉记者,购房者贷款买房,可能99%以上都不会恶意骗贷,所以这一纸声明书对于那些对还贷有充足信心的购房者应该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法律界:声明可能无效

    随即,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出台以后所引起的种种反应还没有先例,所以,法律界还将对诸如“声明书”这样的新鲜事物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论证,不过,声明书中的内容由于和国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直接冲突,预计银行的这一做法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撑。

    而鼎立律师事务所李波剑律师认为,尽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定了自愿放弃追诉权的声明书,但是由于声明书的内容违背了国家法律,在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时,这份“声明书”很有可能会视作无效。

    资料链接

    法院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必需住房

    200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该司法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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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成都商报》